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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匡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 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四)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站姿或坐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采用站姿,站立于被告人侧后方,单手抓住被告人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两脚跟靠拢并齐,双腿挺直,自然挺胸;其余时间司法警察可以采用坐姿,坐于被告人侧后方,上身挺直,双臂放于大腿或椅子扶手上,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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