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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法律文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群众性保护组织等签署的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大事记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
  第十九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副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四章 备考卷

  第二十条 备考卷包括参考资料、论文、图书、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二十一条 参考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具有参考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二条 论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散见于各种出版物的考古发掘报告(简报)、文摘、报道、历史文献等。上述论文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图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种图书。上述图书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四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备考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五章 管理、装帧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作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收集、整理、借阅、使用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副卷、备考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场地和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副卷、备考卷)的制作,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监制的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等。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归档的实际需要,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案卷装订不允许使用金属物。
  第二十八条 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必须按下列要求归档:
  (一)图纸:总体图纸中的地图,必须使用国家专业部门制作的图纸。各类专业图纸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绘制。测绘图纸一般应参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图幅较大无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个项目的一套基本图纸,幅面尺寸应尽量统一。所有图纸应采用底图或晒蓝图、电脑打印图。
  (二)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得小于5英寸。
  (三)拓片:必须用宣纸锤拓。
  (四)摹本:尽量用宣纸临摹。
  (五)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记录、考古发掘记录、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保护工程记录、文物保护工程报告、文物监测及病害防治记录与成效报告等(包括其中的图纸、照片等全部资料),全文本归档,不拆分。
  (六)电子文件,一律采用通用格式存储于不可擦除型光盘(一式两套)。各种磁带、磁盘、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其他载体的信息必须转换成光盘存储。光盘内应编制文件目录。
  (七)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八)正式出版的研究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摘、报道等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第三十条 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内容相关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按主卷、副卷、备考卷分别组成续补卷补入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1.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八次常务会议。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国务院,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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