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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立卷者签名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5.4.检查人
  案卷质量检查者签名。
  3.5.5.日期
  检查者签名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6.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前)、卷内备考表(排列在文件材料之后)均不编页号。
  4.主卷
  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4.1.主卷·文字卷
  文字卷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地理位置;自然与人文环境;历史沿革;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相关研究情况;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文物展示情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保护标志情况;保护机构情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附属文物登记表;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古树名木登记表等内容。
  4.1.1.主卷·文字卷·目录
  内容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备注。
  4.1.1.1.序号
  文件材料在卷内目录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4.1.1.2.题名
  文件材料的名称。
  4.1.1.3.页号
  每份文件材料在案卷内的起止页号。
  4.1.1.4.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内容包括:公布名称、其他名称、公布时代、时代研究信息、保护级别、公布批次、公布编号、公布类别、公布分类号、类别、代码、公布地址、现地址、纬度、经度、海拔高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所有权、使用人、管理机构、简要说明、保存现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标志、保护机构现状、备注。
  4.1.2.1.公布名称
  国务院公布的正式名称。
  4.1.2.2.其他名称
  别名或俗名等。
  4.1.2.3.公布时代
  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时代。
  4.1.2.4.时代研究信息
  对文物保护单位年代研究的信息和用自然科学手段测试获得的年代数据。
  4.1.2.5.保护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1.2.6.公布批次
  国务院公布的批次: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等。
  4.1.2.7.公布编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8.公布类别
  国务院公布时所属类别。
  4.1.2.9.公布分类号
  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布名单中的分类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1.2.10.类别
  根据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类。对第一至三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适当归类,以便于编制代码。
  4.1.2.11.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给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档号全宗号。
  4.1.2.12.公布地址
  国务院公布时的地址。
  4.1.2.13.现地址
  文物保护单位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镇、村的名称以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根据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4.1.2.14.纬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纬度和纬度范围。标识到“′”和“″”。纬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示例:
  北纬32°6′21″~32°6′56″
  4.1.2.15.经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地球经度和经度范围。标识到“′”和“″”。经度范围之间用“~”表示。
  4.1.2.16.海拔高度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位置的海拔高度,标识到“米”。包括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最低高度至最高高度之间用“~”表示。
  示例:
  850~856米
  4.1.2.17.公布机关
  国务院。
  4.1.2.18.公布日期
  国务院公布的日期。填写时省略“年”、“月”、“日” 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
  示例:
  2001.6.25
  4.1.2.19.所有权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所属: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4.1.2.20.使用人
  当前拥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姓名。
  4.1.2.21.管理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当前管理机构的全称。
  4.1.2.22.简要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时的说明。也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修订。
  4.1.2.23.保存现状
  包括保存程度、现存状况。
  4.1.2.23.1.保存程度
  可用完好、较好、一般、较差、破坏严重等表述。
  4.1.2.23.2.现存状况
  文物保护单位现存整体状况的概括性描述,以说明其保存程度。可重点对存在的病害进行记录:
  自然因素: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洪灾、暴风雨、雷电、冰雹、海潮、火灾、腐蚀、污染、细菌、植物生长、昆虫破坏、啮齿动物破坏等;
  人为因素:战争、暴乱、盗掘、盗窃、生产生活活动、不科学的发掘、不按原状修缮保护、决策失误、缺乏项目规划和预测、不合理利用等。
  4.1.2.24.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四至范围(包括在保护范围内已划分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4.1.2.25.保护标志
  包括标志牌、说明牌和界桩的质地、数量、规格、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
  4.1.2.25.1.质地
  制作保护标志使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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