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名单与电话号码
(7)事故应急预案及联络单位和人员的名单、电话号码
(8) 收集医疗废物的工具、消毒器具与药品
(9) 备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袋和利器盒
(10) 备用的人员防护用品
4.1.3 图形和文字标识
(1)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必须在车辆前部和后部、车厢两侧设置专用警示标识;
(2)运送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名称和运送车辆编号。
4.1.4 医疗废物运送车如需改作其他用途,应经彻底消毒处置,并经环保部门同意,取消车辆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编号,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规定重新办理车辆用途变更手续。
4.2 运送要求
4.2.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总体医疗废物处置方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4.2.2 运送频次:对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必须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对于确实无法做到日产日清的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本规范2.4条第2款要求处理。
对于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医疗废物。
4.2.3 运送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4.2.4 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应符合《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4.2.5 医疗废物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将周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内,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4.2.6 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运送车辆负责人应对每辆运送车是否配备本规范4.1.2所要求的辅助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完备。
4.2.7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4.2.8 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4.3 消毒和清洗要求
4.3.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单位内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密封至少30分钟。
医疗废物运送的重复使用周转箱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内对周转箱进行消毒、清洗。
4.3.2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应至少2天清洗一次(北方冬季、缺水地区可适当减少清洗次数),或当车厢内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
4.3.3 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内壁,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车辆清洗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