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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

  5.6.3 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按第5.6.2条执行。
  5.7 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与记录
  5.7.1 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数量和重量。
  5.7.2 二燃室烟气温度: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通过监测烟气排放速率和审查焚烧设计文件、检验产品结构尺寸确定。
  5.7.3 按照GB18484的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5.7.4 应连续自动监测排气中CO、烟尘、SO2、NOX;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GB18484表3中规定的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18484的监测管理要求,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
  5.7.5 记录医疗废物最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
  5.7.6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3年。
  5.8 操作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处置单位操作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标准要求:
  5.8.1 专业技能
  处置设备的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停;
  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必要时的纠正措施;
  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设备的日常或定期的检查、清洁、润滑等维护;
  发生设备故障、报警情况时,设备的操作及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设备正常、异常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5.8.2 职业卫生防护
  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坚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须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防护用品,如有液体或熔融物溅出危险时,还须配戴护目镜。
  5.9 边远县(旗)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边远县(旗)区单独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除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外,可采用其它经省级环保和卫生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处理过程中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应达到处置设备的设计要求。

6.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一)项中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需要隔离治疗的甲类或乙类(如SARS)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高度感染性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适用于本章规定,本章未做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其他部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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