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3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请示》(宁环发[2003]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局2001年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规定了企业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水量限值。在上述排放标准和《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
《技术政策》)中均没有“根据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排放浓度”的规定。
二、《技术政策》是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是对
《技术政策》内容的解释。
《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均为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现行的《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水限量仅作为参考,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有关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