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推广项目技术领域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申报推广项目应经过技术鉴定,一般应为尚未纳入国家发布标准的科技成果;已有国家发布标准,但仍需要加强推广应用的高新技术成果,也可以申报;
(三)申报推广项目不存在成果或其权属争议。
第六条 申报推广项目鉴定情况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技术鉴定应根据管理规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以下统称为“鉴定”)。
(一)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二)按照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组织评估;
(三)按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鉴定验收;
(四)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或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应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
必须是原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
建设部《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中确定的可以组织鉴定的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必须是申报推广项目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
(二)成果完成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联合申报应由各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主要完成单位单独申报,其他单位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三)因企业改制或技术转让等原因,申报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由其继承成果权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