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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区体育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区体育资源,顺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体育发展要求,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从2004年开始将在部分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试点工作。
  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界定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指“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特定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经常开展体育活动,且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任务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要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经常开展体育健身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社区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社区居民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社区居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进行社会交往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基本条件
  1、有俱乐部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宗旨、名称、依托的场馆、性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部门、活动项目、管理机构的成员组成与职权、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
  2、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3、有基本的活动项目。
  4、有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足够的活动人数和固定的缴纳会费的会员。
  7、经常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进行培训和指导。
  8、有较完善的体育活动管理制度。
  9、有能组织指导社区成员开展体育锻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每100名锻炼者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要求
  1、俱乐部建立要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登记、注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文教科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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