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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

  2、俱乐部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俱乐部自然成为街道社区体协或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3、俱乐部要坚持经常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俱乐部要建立会员花名册和俱乐部工作档案。
  4、俱乐部每年年底要向登记注册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上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5、俱乐部年底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并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六、扶持办法
  1、扶持周期2年。扶持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三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和俱乐部上级单位支持经费作为创办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启动扶持资金,四级的投入比例为2:2:1:1。
  2、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购置必要的体育健身器材;组织开展体育技能培训、俱乐部会员体育比赛、交流活动;俱乐部日常管理。扶持资金不得用于福利补贴和人员工资。
  七、统一标志
  凡被批准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单位,统一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中国体育彩票资助”的牌匾;所使用的器材、服装统一标识“中国体育彩票捐赠”。
  八、试点工作步骤
  1、2004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达的俱乐部试点单位名额分配,选定试点单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2、2004年5月前为审核阶段。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会同体育经济司及有关专家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下达试点单位名单和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明细表。
  3、2004年6月底前俱乐部正式挂牌并开始活动运转。
  4、2004年底前各试点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文字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九、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对象原则上在前三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中选择。
  2、试点采取自愿的原则。参加试点的省(区、市)能够确保要求的配套投入资金到位。
  3、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包括申报表、俱乐部章程、保证提供俱乐部使用的场馆所属单位的证明等。
  4、试点周期两年。试点周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范围。试点期间要加强跟踪研究和具体指导。试点结束后要能基本建立不同类型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模式,解决俱乐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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