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92号)和《关于调整小麦粉等5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质检办监[2003]113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以下简称“5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的行为,是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能否成功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关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查处工作,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总局对查处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上来,切实履行狠抓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的神圣职责。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查处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发挥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市场调节三个方面的作用,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尽快获证;使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及食品退出市场,保障市场销售的5类食品质量安全;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即QS标志的食品;依法查处伪造、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等其他违法行为,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三、查处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查处工作坚持引导与处罚相结合,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先城镇后农村,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引导与处罚相结合,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查处的根本目的是督促食品生产销售者严格遵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食品消费者创造质量安全的消费环境。因此,2003年底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规定告知尚未获证的5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求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同时,要向以5类食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宾馆、餐饮、医院、学校等5类食品的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深入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督促生产者尽快取证营造严格的执法环境。2004年1月1日开始对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坚持重在引导的原则,督促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查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