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3号)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党内监督、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现将党组会审议通过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定期汇报党风廉政情况暂行办法》、《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按照部党组的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将在年终总结、考核时,对各单位执行四项规定的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人事部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司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我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