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校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与专门考核。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部领导和部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分管部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在个人总结材料上签署意见,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部党组。
(三)专门考核。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经部党组批准,由驻部纪检组组长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专门考核。
第四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结果,对责任人可以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
第七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二)受到组织处理的,除按本条(一)项处理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一)、(二)项处理外,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