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