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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安排,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6月26日、27日举行。为保证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继续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相应的办法来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报名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3年12月底前。报名条件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人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四、自2003年度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该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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