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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卫生部研究,现将该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
  二、各地人事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区当年的使用标准,作为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三、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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