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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五、加大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
  (十四)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既承担着财务会计工作,还承担着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管理等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其他业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作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结合修订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力争在3-5年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普遍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在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会计人员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电算化证书。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五)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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