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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
 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3]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立方米,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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