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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四)经市场运营机构确认,符合电网安全技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范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所要求的条件。
  (五)发电企业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六)发电企业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暂不包括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
  第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经济实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申请书格式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认定申请者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
  (三)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准入通知应注明准入生效日期,不予批准通知应当说明理由。
  (四)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新进入的市场主体公告所有市场成员。
  第八条 获准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一)申请者在接到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准入通知5个工作日内,持准入通知并按规定格式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发现有不符合市场准入资格条件情形的,应当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其准入资格,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 市场退出

  第九条 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但在得到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通知前,不得自行退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二)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计划退出2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该市场主体的退出申请在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三)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审议其退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在下列情形下,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拒绝其退出:
  (一)该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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