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该市场主体有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市场主体不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强制其退出市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市场退出自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退出日期起生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注销其市场主体资格,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所有市场主体。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申请进入电力市场时呈报虚假材料的,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对于尚未批准加入市场,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决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的资格;
(二)已经批准进入市场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时中止其市场交易活动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退出电力市场前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对强制退出市场的,取消其在一年以内再次加入市场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申请书
附件2:申请加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注册申请书
附件4:申请注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1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发电企业)准入申请书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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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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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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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发电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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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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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机组装机总容量 │MW │机组台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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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 │邮政编码 │ ┃
┃ ├───────┼───────────┴──────┴─────────┨
┃ │通信地址 │ ┃
┃ ├───┬───┼───────────┬──────┬─────────┨
┃ │电话 │市话 │ │传 真 │ ┃
┃ │ ├───┼───────────┼──────┼─────────┨
┃ │ │手机 │ │其 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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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 │ ┃
┃ ├───────┼────────────────────────────┨
┃ │发证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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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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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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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协议 │调度机构 │ ┃
┃并网 │ │ ┃
┃ ├───────┼────────────────────────────┨
┃ │签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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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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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电网公司 │ ┃
┃购售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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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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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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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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