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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十二、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三、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四、园区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园区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园区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查和命名

  十五、园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
  3.园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园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地方政府给予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6.建设试点的情况。
  十六、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园区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方式为:园区所在地名+“国家生态工业”+行业名称+“示范园区”。
  十八、园区建设在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领导下,按规划确立的建设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方向,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园区建设项目或企业应建立相应环境管理体系。

监督管理

  十九、园区建设单位应每年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效益与存在问题等。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二十、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省级环保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园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园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2.园区中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4.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园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织实施

  二十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生态工业在全国的示范工作,组织制定园区规划编制指南和生态工业发展的指标体系,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三、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全国生态工业推广、示范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国内外生态工业发展的跟踪及研究,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园区规划指南、技术指标体系和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发展信息。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加强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争取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五、园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园区建设提供以下支持:
  1.把园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建设目标的实现;
  2.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园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园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园区;
  6.开展生态工业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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