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和论证
八、示范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示范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示范区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示范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九、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编写,对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示范区建设实践。
十、示范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规划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一、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二、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示范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循环经济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三、示范区规划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批和命名
十四、示范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
3.示范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地方政府已有或拟给予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总局局务会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为循环经济示范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