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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18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
劳动法
》,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
劳动法
》。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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