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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3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78行“(三)物业管理费”=序号106“20、物业管理费”
  79行“其中:办公用房”=序号107“办公用房”
  82行“(四)水电费”=序号78“8、水电费”
  90行“二、交通费合计”=序号87“交通费”
  财决12表:人员及机构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机构情况。人员填报口径与07表相同。
  请根据人事部门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当人事部门提供的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不一致时,请查明原因并使之一致后再填列。
  主要项目填报方法如下:
  人员情况
  一、单位定编人数:按编制审批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二、单位在职人数:指年末单位实际人数。
  (一)行政人员:指行政事业单位内行政编制实有人员。助征员人数并入行政人员数内填列。
  1、在岗职工:在职人员除以长休、内退、提前离岗、带薪学习、等待分配和长期停薪外的人数。
  2、长休人员:填列单位长期病休连续满6个月(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
  人员数。
  3、内退人员:填列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未办退休手续,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已经退休人员数。
  4、提前离岗人员:填列由于特殊原因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人员。
  5、带薪学习人员:填列单位公派脱产学习(原有待遇不变)人员数。
  6、等待分配人员:填列未上岗等待分配岗位人员。
  7、长期停薪人员:填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长期停发工资人员。
  (二)事业人员:指事业单位内实有人数。
  在岗职工、长休人员、内退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带薪学习人员、等待分配人员、长期停薪人员同上。
  三、离退休人数:据实填列(注意不包括未办离退休手续的提前离岗人数)。
  四、临时工人数:填列临时人员数(不含助征员)。
  五、单位负担遗属人员数:据实填列。
  机构情况
  一、独立编制机构数:填列经各级国税局人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数。填列时不受财务核算单位的限制。分为列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社团机构和其他。
  二、独立核算机构数:填列经各级国税局人事管理部门批准且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数。分为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社团机构和其他。
  其中:教育机构数:填列国税局所属干部进修学校等独立核算教育机构的个数。
  (三)审核公式
  逻辑性公式
  2行=(3+4+5+6+7)行;
  8行=(9+17)行;
  9行=(10+11+12+13+14+15+16)行;
  17行=(18+19+20+21+22+23+24)行;
  25行=(26+27)行;
  31=(32+33+34+35)行;
  36=(37+38+40+41)行;
  1栏≥2栏;
  31行≥36行;
  32行≥37行;
  33行≥38行;
  34行≥40行;
  35行≥41行;
  38行≥39行;
  8行2栏=07表(5+7+13)栏合计;
  8行2栏=07表(16+18+24+27+29+35)栏合计;
  11行1栏+19行1栏=07表13栏合计;
  11行2栏+19行2栏=07表(24+35)栏合计;
  26行1栏=07表9栏合计;
  27行1栏=07表11栏合计;
  26行2栏=07表(20+31)栏合计;
  27行2栏=07表(22+23)栏合计;
  36行=07表1栏合计
  财决13表:不填
  财决14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部门和项目明细表
  本表反映国税局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税务登记证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即两费)
  收费收入情况,请根据计统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一)项目编号:选填“124443196税务部门证书工本费”。
  (二)填列“一、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应的“纳入预算管理——已缴国库”和“应缴未缴国库”栏。
  (三)本表5、6、7、8栏不填。
  (四)审核公式
  1、逻辑性公式
  1栏=(2+5)栏;
  2栏=(3+4)栏;
  5栏=(6+7+8)栏;
  合计行各栏=浮动行相应栏累加之和。
  2、核实性公式
  2栏>0。
  财决15、16、17、18、19、20、21表:不填。
  财决22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决算表
  (一)收入项目
  1、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指由中央财政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汇总本省“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数额必须与总局“住房改革支出”拨款数一致。
  2、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资金:国税系统不填。
  3、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收取的租金收入。
  4、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出售其自管公有住房收取收入中,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净收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指经财政部门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国税系统不填。
  6、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国税系统不填。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售房单位根据规定按售房款一定比例提取、购房者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后缴交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
  8、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原用于住房的折旧、维修和大修理的资金。
  9、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10、利息收入:指单位住房基金存入银行按规定利率计息取得的利息收入。
  11、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资金、收入以外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弥补经费)。
  (二)支出项目
  1、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其中:财政预算拨入:据实填列。
  财政专户拨入:国税系统不填。
  2、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其中:财政预算拨入:据实填列。
  财政专户拨入:国税系统不填。
  3、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指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前,行政事业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用于住房提租后交纳住房租金的补贴。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安排的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支出。具体安排使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尚未出售的自管住房进行维修、管理和改造的支出。
  6、住房建设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需列支的自建住房支出。
  7、其他支出:指上述支出之外用于住房方面的各项支出。
  8、年末结余:指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扣的余额。
  其中: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国税系统不填。
  (三)审核公式
  1、逻辑性公式
  21行=(1+6+11+12+13+14+15+16+17+18+19)行;
  27行=(21+23)行;
  48行=(28+31+34+35+36+37+38)行;
  54行=(48+50)行;
  27行=54行。
  2、合理性公式
  1行≥(2+3+4+5)行;
  6行≥(7+8+9+10)行;
  23行≥(24+25)行;
  28行≥(29+30)行;
  50行≥(51+52)行;
  当04表37栏>0时,27行2栏≥0。
  3、本表与税补02表的关系:
  3行“住房公积金”+4行“提租补贴”+5行“购房补贴”=序号30“7、住房改革支出”
  28行“一、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序号136“住房公积金”
  31行“二、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序号137“购房补贴”
  34行“三、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序号135“提租补贴”
  财决23表: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表
  本表反映公有住房出售情况和历年累计归集收入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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