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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关于下发《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羽毛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体乒羽字[2003]35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训竞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训练竞赛部: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的文件精神,我们对过去施行的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4年羽毛球运动员注册确认表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国羽毛球训竞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正常的竞赛秩序,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主办的各类全国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由中国羽协主办的全国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中国羽协进行参赛资格注册。
  第五条 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羽协主办及批准的全国羽毛球比赛,年满12周岁的运动员,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或行业体协、全国羽毛球培训中心为单位在每年的注册期内进行参赛资格注册。运动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参赛注册,中国羽协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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