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重点运动员的交流和流动,须事先向中国羽协呈交有省市羽毛球专业队总教练签字和盖有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公章的公函,待批准后方可进行。非重点运动员的交流和流动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章 参赛办法
第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及其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凡参加中国羽协主办的各类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报名时须注明注册证号。经中国羽协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参赛。
第五章 注册和审核确认时间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第六章 注册及审核金额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的注册及每年度的审核确认金额标准均为每人每次2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运动队所属运动员一经注册,运动员的合法地位、相关权益和隶属关系则被确定。同一运动员不允许在同一年度内办理第二次同类别注册。
第七章 注销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退役、分配,其注册单位应在确认期内向中国羽协申报注销。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通过涂改、伪造、诈骗等手段骗取注册证参赛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中国羽协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在中国羽协注册的运动员自然成为中国羽协会员,未经中国羽协批准同意,不准私自参加各类国际羽毛球比赛。
第二十七条 凡在中国羽协注册的运动员,未经中国羽协批准不得代表注册代表队以外其它队参加各类羽毛球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