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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1、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2、编报对象
  采购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部门规定应当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属于编报范围,包括集中采购活动和分散采购活动。
  拼盘采购项目也属于编报范围。
  二、编报方法
  1、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表)、政府采购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依据,计算、填报各项数据。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填报相结合。集中采购活动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主统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等形式采购情况和分散采购的统计,以采购单位为主统计。
  3、按行政管理体制分别由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
  4、编报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每份合同进行统计;二是通过基本数据录入表一次性统计;三是分别对每张统计表进行填报。为保证统计数据编报的一致性,原则上应使用一种方式统计。
  三、编报口径
  1、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该项目开展采购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2、因执行进度等原因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当年未完成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调整采购预算。
  3、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实施形式填报按确定协议范围和定点时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填报。
  4、对满足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参与有关采购过程、合同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者资金实行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纳入编报范围。
  5、没有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委托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活动,视同政府集中采购,在02表6列的“委托中介”中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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