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334号)
近日韩国庆尚南道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