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中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完善和提高事故分析鉴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安全等研究中心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建设。抓好企业法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逐步建立由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构成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普查)、检测、评估。建立国家、省、市、县等多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准则、监测指标等关键技术的系统研究。企业必须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建立全国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九)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推动社会应急服务联动机制的建立,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明确建筑、交通、质检、公安等相关部门职责,完善城市各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和实施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及时对城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加强对城市交通、城市消防、水、电、气“生命线”设施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建立。
(十)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与检查装备。重点加强对矿山、建材、轻工、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粉尘、毒物等监测工作的监察。监督企业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整改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
(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关,依法整顿或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征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提供服务。
(十二)促进安全产业发展
制定安全产业发展政策,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产业发展机制。鼓励发展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装备(产品)。加速优秀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加快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加强安全监控仪器和仿真培训系统的研制和开发。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快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促进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
(十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进一步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整治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十五)加快社区安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