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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
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3]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现就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核设施建设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应按原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的行业调整系数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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