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7日)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实行核档程序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9号)
根据我局2003年8月14日《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审评时限等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3〕21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我局不再进行技术审评,将直接办理再注册审批手续。鉴此,现对核档程序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的核档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转去的全套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资料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始档案的核对工作,填写《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意见表》(见附件),并将该意见表连同再注册申请资料一并转回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凡符合《通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再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在《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本申请符合再注册申请核档程序的要求”。未注明该内容的再注册申请,我局将按照一般程序审批。
特此通告
附件: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意见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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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通用名 │ │ 剂型 │ ┃
┃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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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 │ │ 规格 │ ┃
┠──┼─────┬─┴────────┴─────┴────────────┨
┃ 核│ │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复印件 □无 ┃
┃ │ │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复印件 □无 ┃
┃ 档│政府证明文│出口证明文件:□原件 □复印件 □无 ┃
┃ │件 │GMP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无 ┃
┃ 意│ │ ┃
┃ │ │ ┃
┃ 见│ │ ┃
┃ ├─────┼─────────────────────────────┨
┃ │处方 │□ 没有改变; ┃
┃ │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
┃ ├─────┼─────────────────────────────┨
┃ │ │现行质量标准:□复核标准; □企业标准; ┃
┃ │ 质量 │是否与原申报标准一致:□否 □是(□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 ┃
┃ │ 标准 │并无申报) ┃
┃ │ │是否需进行复核: □否 □是(请在最后一格简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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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 │□ 没有改变; ┃
┃ │ 工艺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
┃ ├─────┼─────────────────────────────┨
┃ │ 说 │□ 没有改变; ┃
┃ │ 明 │□ 有改变(□已批准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
┃ │ 书 │ ┃
┃ ├─────┼─────────────────────────────┨
┃ │进口不良记│□ 没有; ┃
┃ │录 │□ 有( 次; 时间: ) ┃
┃ ├─────┼─────────────────────────────┨
┃ │ │ ┃
┃ │ │公司名称有无改变: □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报 ┃
┃ │ 其 │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
┃ │ 他 │生产企业名称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 ┃
┃ │ │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
┃ │ │生产企业地址有无改变:□没有;□有改变(□已批准 □此次申 ┃
┃ │ │报 □已另行申报 □并无申报 □其他); ┃
┃ │ │ ┃
┃ │ │ ┃
┃ ├─────┼─────────────────────────────┨
┃ │其他 │ ┃
┃ │需要 │ ┃
┃ │说明 │ ┃
┃ │的问 │ ┃
┃ │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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