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4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作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由于这些规范未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这导致公司对所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可能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但从执行的情况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均存在差异,出现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半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