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 应对焚烧工艺过程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
8.2.3 焚烧厂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8.2.4 残渣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8.2.5 焚烧厂的噪声应符合国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对建筑物内设施直接噪声源控制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中的有关规定。
8.2.6 焚烧厂噪声控制应优先采取噪声源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音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音综合治理措施。
8.2.7 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有关规定。
8.2.8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
8.2.9 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有关规定。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8.3.1 焚烧厂的职业卫生应符合国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和《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8.3.2 焚烧车间、变压器室、储备仓库、燃油库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J140-1997)中的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及时更换。
8.3.3 焚烧厂的受压容器应按《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设计和检验,焚烧炉、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8.3.4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厂区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8.3.5 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8.3.6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8.3.7 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8.3.8 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8.3.9 存放易燃待处理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
3.3.10 储备仓库中储备易燃易爆物料的小间内的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爆设备。
8.3.11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8.3.12 所有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设备通风设备,并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备设施完好。
8.3.13 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色》(GB2893-1982)和《安全标志》(GB2894-1996)中的有关规定。
8.3.14 焚烧厂应采取相应的避雷、防爆措施, 其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和《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中的有关规定。
8.3.15 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
8.3.16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8.3.17 厂内应设置必要的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9.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9.2 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9.3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9.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5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9.6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9.7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热能利用设施已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废物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焚烧炉热效率、生产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消耗指标均达到有关设计标准。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
(4)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9.8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0.1 运营管理总则
10.1.1 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和安全生产,有效防止二次污染,达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制定本运营管理要求。
10.1.2 本运营管理要求是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在焚烧厂运营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0.1.3 本运营管理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1.4 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2 运营条件
10.2.1 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0.2.2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0.2.3 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10.2.4 具有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10.2.5 具有负责危险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0.3.1 焚烧厂运营机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 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10.3.2 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四班工作制。
10.3.3 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焚烧厂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 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10.4 人员培训
10.4.1 焚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10.4.2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要求
①熟悉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了解危险废物危险性方面的知识;
③明确危险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④熟悉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
⑤熟悉危险废物焚烧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⑥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⑦熟悉处理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①危险废物接收、搬运、贮存和上料的具体操作和灰渣处理的安全操作;
②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③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④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燃烧空气量,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⑤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排放物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⑥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⑦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⑧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⑨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⑩技术人员应掌握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置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
10.5 危险废物接收
10.5.1 危险废物接收应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0.5.2 焚烧厂有责任协助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它事故进行处理。
10.5.3 危险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10.5.4 焚烧厂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10.6.1 为保证焚烧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2)危险废物的交接;
(3)运行记录的交接;
(4)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5)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6)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7)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10.6.2 焚烧厂应当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 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10.6.3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这些准确信息建立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可靠的依据。
10.6.4 焚烧厂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2)危险废物接收登记记录;
(3)危险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4)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5)危险废物焚烧灰渣处理处置情况记录;
(6)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7)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
(8)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10.7.1 一般规定
10.7.1.1 焚烧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3)《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