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0)《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劳人护[1987]36号)
(11)《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1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1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1983)
(15)《安全色》(GB2893-1982)
(16)《安全标志》(GB2894-1996)
(17)《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1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2〕89号)
10.7.1.2 建设单位必须在焚烧厂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0.7.2 安全生产
10.7.2.1 焚烧厂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中的有关规定。
10.7.2.2 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0.7.2.3 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10.7.2.4 严禁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允许违章指挥。
10.7.2.5 操作人员应按电工规程进行电器启、闭。
10.7.2.6 风机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10.7.2.7 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10.7.2.8 应对事故隐患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重大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7.2.9 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10.7.2.10 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应符合《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中的有关规定。
10.7.3 劳动保护
10.7.3.1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应尽量密闭,以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10.7.3.2 尽可能采用噪声小的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减震消音措施,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10.7.3.3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配备防毒面具、耐油或耐酸手套、防酸碱工作服。
10.7.3.4 焚烧炉、余热锅炉、除尘系统等高温操作间应配置降温设施。
10.7.3.5 检修人员进入焚烧炉检修前应先对炉内强制输送新鲜空气并测定炉内含氧量,待含氧量大于19%后方可进入。检修人员在炉内检修时需佩戴防毒面具,同时炉外应有人监护。
10.7.3.6 进入高噪声区域人员必须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声护耳器。
10.7.3.7 进行有毒、有害物品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种类专用防护用品,禁止混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用毕后物归原处,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10.7.3.8 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完毕,要将防护用品按要求清洁、收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转借他人;做好个人安全卫生(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
10.7.3.9 禁止携带或穿戴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离开工作区。报废的防护用品应交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10.7.3.10 应配足配齐各作业岗位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回收、报废进行登记。防护用品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更换和处理。
10.7.3.11 工作区及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要由专人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10.7.3.12 对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卡。
10.7.3.13 应定期对车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若发生超标,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10.7.3.14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加强防范措施。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10.8.1 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
10.8.2 应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厂的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10.8.3 应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程序及人员操作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1.为方便在执行本技术要求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中的规定(或要求)”。
附件2: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2 编制依据
3 术语
4 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1 医疗废物产生量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
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
5.1 焚烧厂建设规模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
5.3 厂址选择
5.4 总图设计
5.5 总平面布置
5.6 厂区道路
5.7 绿化
6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6.1 一般规定
6.2 医疗废物接收
6.3 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
6.4 清洗消毒
7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7.1 一般规定
7.2 焚烧炉进料系统
7.3 医疗废物焚烧炉
7.4 热能利用系统
7.5 烟气净化系统
7.6 残渣处理系统
7.7 自动化控制系统
8 配套工程
8.1 电气系统
8.2 给水、排水和消防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4 建筑与结构
8.5 其他辅助设施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 一般规定
9.2 环境保护
9.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0 工程施工及验收
11 运营管理
11.1 运营管理总则
11.2 焚烧处置厂运行条件
11.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
11.4 人员培训
11.5 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
11.6 焚烧厂运行记录制度
11.7 交接班制度
11.8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1.9 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附录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
(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0号)
(5)《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