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信用费用调整项目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在计算信用费用时所使用的利率确为调查期内公司使用银行贷款月平均利率,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接受该公司按月平均利率计算信用费用调整项目的主张。
初裁时调查机关对公司提出的其他项目进行了调整,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所主张的其他项目确实影响了公平价格的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接受公司其他项目调整的主张。
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输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售后服务,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确定上述调整项目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包括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佣金、报关代理费、外销L/C贴现费、L/C押汇手续费、港口管理费、港口实施使用费、外销推广贸易费用和CIF价,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和CIF价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确定上述调整项目金额。
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信昌公司报告,该公司生产并自行销售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信昌公司在岛内的销售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部分由公司直接销售。
调查机关对信昌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初裁时,调查机关因信昌公司未能于补充答卷时提供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根据公司在答卷中提供的有关财务信息,重新核算了公司被调查产品成本,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根据台湾地区法令的有关要求,2002年审计报告应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信昌公司在2003年2月19日提交补充答卷时,尚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初裁后,公司提交了200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证实,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主张。
经审查和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在将已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部门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向各市场被调查产品分摊时采用了各市场的销售数量比例分摊标准。由于各市场销售价格不同,公司按销售数量分摊管理、财务费用,不能合理反映与被调查同类产品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按各市场销售收入比例对成本作了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岛内销售成本。根据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对信昌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的销售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信昌公司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岛内高于成本销售占对大陆出口销售的比例超过5%,调查机关决定将该部分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信昌公司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调查机关决定依据信昌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信昌公司的价格调整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信昌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信用费用调整项目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在表4-2中提供的岛内销售的收款日期并没有支票交换的日期,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时抽取了部分交易的支票交换日期即银行对帐单日期,调查机关拟在终裁时按银行对帐单日期对信用费用重新进行计算。
信昌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对贸易环节等调整项目提出了意见,认为信昌公司在岛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销售,采购数量大的客户在价格上享有较大的协商空间,在比较销售中国大陆的价格与岛内销售价格时,对于确定岛内销售价格,对小客户的价格应向下调整,使两者比较基础相当。调查机关经进一步查证认为,信昌公司并没有对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客户的类别和销售数量进行划分,而是笼统地划出一个比较的规模数量;同时在实地核查中公司并没有提供成本和费用的差异的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的结论,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苯酚产品的包装可以重复使用的特点,暂按旧桶的价格重新调整了包装费用,信昌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包装费用调整项目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岛内销售苯酚产品时,若客户要求以新桶灌装,则应向公司购买新桶;若客户要求以旧桶灌装,则由客户自行提供旧桶,公司并不提供重复使用的铁桶,新桶的包装费用包括直接材料及灌装产品所产生的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旧桶的包装费用只包括灌装的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主张。
对该公司主张的岛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输费-工厂/仓库至客户,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确定上述调整项目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其他折扣项目,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考虑了公司的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均为调查期内公司实际支付的折扣金额,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接受公司其他折扣调整的主张。
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按答卷提供的交易日期和答卷提供的利率重新核算了信用费用,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提供的信用费用是依据实际交易日期及实际收款日期计算的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终接受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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