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冶金工业部勘察
研究总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
(环办函[2004]32号)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你院《关于环评专业限期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冶勘总字[2004]0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我局《关于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环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环函[2003]208号)要求,你院认真总结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和环评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均有了较大改进。鉴于整改期已满,现批准你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