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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灌排技术开发
 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59号 2004年1月12日)


北京、江苏、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报告》(中灌财〔2003〕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

          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数额        地址 
1   北京通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5层) 
2   润华农水实业开发公司      25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5层) 
3   中冠新型管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院 
4   海南灌排技术开发公司      20   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路1号松涛大厦 
5   中灌江苏七洲集团有限公司    20   江苏省沛县东风路176号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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