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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 保监发[2003]136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
  《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存款查询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注意保护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利。为了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和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确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保监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批准;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经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查询存款通知书》进行。《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格式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使用单位自行编号、存档(格式见附件)。
  四、行使查询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查询的保险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五、存款查询权不得滥用。对违反保密义务和有关工作纪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保监会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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