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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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