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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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