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两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三)不合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复审结论为不合格,依照有关法规降低或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且低于资格等级标准80%的,或者其他条件未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
2.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取消资格的;
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以上(含三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5.在资格复审中弄虚作假的;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四、资格复审的程序
本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资格复审申请
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向负责资格复审资料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资格复审资料。
逾期未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初审资格复审资料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建设部认定;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复审,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004年2月25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资料进行初审。
(三)上报资格复审资料
2004年2月29日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初审结果函,以及各申请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附件资料一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逾期不再受理。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各申请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Word电子文档一份和附件资料一份,保存期3年。
(四)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2004年4月30日前,建设部对资格复审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统一印制的新资格证书。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机构收回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