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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
 (环发[2004]3号)


  现将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城考”工作将继续按照我局《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要求进行。
  二、各直辖市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2003年度“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其他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2003年度“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其中新增加的重点城市今年进行试报,上报要求与其它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具体要求相同。
  三、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应对所辖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考”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于2004年4月30日前,与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2003年度“城考”结果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各城市数据软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按照《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有关要求,今年我局将对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进行考核。各重点城市要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统计数据,将2003年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工业氨氮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烟尘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及各工业污染物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等有关数据一并报送我局,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将辖区内省级考核城市的“城考”结果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送我局,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六、各国家重点考核城市人民政府在报送2003年度“城考”结果的同时,将本市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进展情况及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一并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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