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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

  4、跨市场发行国债时,同时具有两个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只要在一个承销团为甲类成员,其最低、最高有效投标限额均按甲类成员标准执行;基本承销额按其在两个承销团中选择的较高一档执行。
  5、2004年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在2004年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额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并控制在当期国债各自中标额的30%以内。
  四、投标标的及投标量变动幅度
  1、利率或利差招标时,利率或利差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价格变动幅度如下:1年期以下(不含1年期)0.002元,1至10年期(含10年期)0.01元,10年期以上0.05元。
  2、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五、募入原则
  1、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2、当最后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中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分配后仍有余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3、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招标额有尾数时除外)。
  六、债权的注册
  1、各承销团成员应于招标结果公布后,根据当期国债发行通知中关于债权注册场所的规定,通过财政部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或默认)“债权注册申请书”。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进行总债权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团成员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当期国债债权。
  七、招投标组织程序
  1、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跨市场发行国债时,其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标机构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招投标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格式见附件)的形式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
  2、在证交所市场发行国债时,其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选择采用上述系统进行现场或远程终端招标。现场招标时,投标机构派遣1-2人在现场指定席位投标;远程终端招标时,投标机构通过各自所在地终端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招投标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的形式委托证券交易所代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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