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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产业政策
  根据水泥工业发展新形势,尽快修订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限制和淘汰的水泥工艺、技术和产品。支持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各地要根据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快淘汰现有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水泥的目标和进度,并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项目。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二、科学规划布局
  各地在发展水泥工业中应遵循“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原则,统筹考虑本地资源、能源、市场需求等情况,认真做好水泥工业规划和布局。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严格市场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新建、扩建水泥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限制立窑水泥、制止不符合标准的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保证工程质量。质检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的落后水泥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证监会不得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申请。财税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中有关水泥的税收政策。
  四、强化环境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排污。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提高监控能力。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要抓紧修订《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改变现行水泥生产污染物排放按建厂时间划分的不合理做法,统一水泥企业的污染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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