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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4]73号 2004年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个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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