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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失效]

  16.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17.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18.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19.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生产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肥料,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20.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21.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
  22.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23.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三)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24.利用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
  25.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26.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27.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材产品和化学产品;
  28.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二冰、氢气;
  29.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31.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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