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清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审查、确认、完善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还应包括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在清理工作中要体现改革精神,能交给市场和企业决定的事项就不再审批。以上工作要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抓紧对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要提出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对没有合法依据又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设定范围的,要提出予以废止的意见。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超出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内容,要提出按
行政许可法规定修改的意见。
(四)抓紧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以及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应当纠正。对没有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确有必要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四、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便民的行政许可申请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凡是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采用格式文本提出申请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统一制定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制定相应的接收、转批和处理办法。
(二)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将所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机关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受理申请场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咨询。
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有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厅(局)要在机关网站上公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