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已被《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3]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的《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附件:1、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2、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3: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四章 合约交易
第五章 现货交易
第六章 输电服务
第七章 辅助服务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九章 系统安全
第十章 信息批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