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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充分的原则,定期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域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第六章 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七章 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
  (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
  (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资产收益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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