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配、售电价格的情况;
(三)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三)获取辅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情况;
(四)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
(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
(二)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销其注册;不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五)电力市场主体在退出之前,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