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第六条 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 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 各子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第十二条 能量管理系统(EMS)用于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由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SCADA)、自动发电控制(AGC)及高级应用软件等功能模块组成。在电力市场环境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EMS系统功能和数据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三条 交易管理系统(TMS)依据市场主体的申报数据,根据负荷预测和系统约束条件,编制交易计划,通过安全校核后将计划结果传送给市场主体和相关系统。交易计划包括合约交易计划、现货交易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
第十四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对电能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统计分析,以支持电力市场的运营、电费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和经济补偿计算等。
第十五条 结算系统(SBS)根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提供的有效电能数据、交易管理系统的交易计划和交易价格数据、调度指令、EMS系统的相关运行数据、合同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依据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结算。